2006年7月1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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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摄像头
郭爱娣

  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(浴室、商场试衣间、酒店客房等)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。公共图像信息的内容涉及公民隐私的,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,不得随意扩散。

  摄像头盯紧公共场所
  近日,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《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(草案)》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市民意见。草案明确规定,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摄像头。

  涉及隐私地点不得装探头
  草案规定,本市重要部位、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、交通道路和重要基础设施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,具体地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,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地点,但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(浴室、商场试衣间、酒店客房等)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。公共图像信息的内容涉及公民隐私的,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,不得随意扩散。

  发生案件可无条件调取
  发生刑事案件、治安案件时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无条件调取、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。发生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,政府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无条件调取、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。
  调取、复制或者查看时,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,应当出示工作证件,遵守图像信息相关使用制度,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。

  擅传所摄内容将负刑责
  草案同时明确,拒不提供图像信息的,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、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擅自复制、提供、传播图像信息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,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对有关责任人、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整改的,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,对有关责任人、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